江苏志愿服务条例二审,拟规定: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抢险救灾

 时间:2021-01-13 14:58:12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1月13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比一审,拟增加规定: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志愿者有权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一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不宜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存在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小学生学雷锋做好事,18岁以后再注册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不鼓励残疾人做志愿者等。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此加以明确,增加条款: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学校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改正,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中还存在志愿服务组织数量较少、规模较小、能力较弱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孵化培育。但同时调研也发现,一些地方存在注册志愿者数量虚高、个别志愿者“被注册”现象,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此也增加了规定,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建阳表示:“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增加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活动作出规定,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提供服务。”

在保障和优待方面,为志愿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非常重要,但由谁来购买,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补充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约定,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保险等。同时,将“时间银行”写入修订草案修改稿: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根据其志愿服务时长,优先为其提供志愿服务。

当然,既要保障和激励志愿服务,又应当适度,志愿服务的本质属性是自愿、无偿,不能成为等价交换。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删去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支出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的内容,同时,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筹集的经费可以用于交通、食宿等必要的开支,享受表彰、奖励等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关于规范志愿活动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且志愿服务组织大多有个性化的组织标志,有的地方提出,应当支持其在活动中使用,同时也要防止滥用而损害志愿服务整体形象。因此,增加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也可以使用本组织的标志”,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利用志愿服务标志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编辑:徐建华 审编: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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