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重点解读

 时间:2017-03-30 18:16:23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6大关注点解读

关注1:谁能公开募捐?有资格的慈善组织

谁有资格募捐,是每次大灾大难来临时人们广泛争论的话题。实际上,不具备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或媒体面向社会发起募捐的案例屡见不鲜。

【草案】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关注2:人人可以在网上发起募捐?不是

现实中,有不少个人在网上发起募捐活动,例如亲友罹患疾病或者家庭遭受灾害,也会有许多好心人解囊相助。

【草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关注3:微博微信随时募捐?仅限公募组织

近年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成为慈善募捐的重要渠道。如在2014年8月,从美国传入的“冰桶挑战”通过微博、微信快速传播,短短一周累计阅读人数达45亿,筹款达800多万元。

【草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互联网募捐,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募捐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关注4:骗捐诈捐不行了!将查处

今年9月,安徽利辛县一女子被狗咬成重伤,其男友编造她“为救人被狗咬”的谎言,经多家媒体报道,在网上募捐到了80多万元。

【草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广电媒体、网络及电信运营商对利用其平台进行募捐的相关事项有验证义务。

关注5:摊派捐款不许了!将处分

“被捐款”的现象现在已经屡见不鲜,在一些单位和群体中,捐不捐、捐多少都成为“规定动作”。

【草案】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6:承诺捐款不兑现!可向法院申请支付

过去,曾出现社会名人承诺捐款,但未兑现的案例。

【草案】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款的,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重点解读

重点解读

一、《慈善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1.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2.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3.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二、什么人可以做慈善?

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

三、什么是慈善活动?

答: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四、参与慈善活动应遵守什么原则?

答:根据慈善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全国性的“慈善日”是哪天?

答:《慈善法》第七条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六、慈善组织是什么?有哪些形式?

答: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符合《慈善法》规定的、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七、慈善组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4.有组织章程;5.有一定的财产;6.有符合条件的机构和负责人;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慈善法》公布前成立的慈善组织怎么办?

答:《慈善法》公布前成立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将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九、《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慈善法》第十二条分两款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1.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2.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慈善组织怎样开展募捐活动?

答: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其条件是必须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制定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负责人姓名、地点、捐赠方式、银行账户等)。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十一、公开募捐采取什么方式?

答: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是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是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是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十二、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又需要开展慈善活动的怎么办?

答:可以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集的款物,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益对象。

十三、慈善组织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答:《慈善法》第十四条对慈善组织关联交易事项分两款作了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违反第十四条关联交易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次出现上述情形或有其他情节情形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按照民法规定,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四、慈善组织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终止?

答:《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十五、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是一回事吗?

答: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一条,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而个人求助通俗讲,是指某个自然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请求社会公众给予帮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两者在主体、目的、法律关系以及剩余财产处理等方面均不同。

十六、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答:《慈善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十七、《慈善法》对互联网募捐是如何规范的?

答: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十八、什么是慈善捐赠?与民事赠与是一回事吗?

答: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捐赠与民事赠与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区别。民事赠与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事赠与的受赠人一般就是受益人,而慈善捐赠未必;慈善捐赠的财物必须用于慈善事业,而民事赠与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慈善捐赠一般可以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民事赠与一般不享受;慈善捐赠的捐赠者对受益人通常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而民事赠与没有这一要求。

十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经营性活动承诺捐赠的,应当如何实施?

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十、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答:《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慈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二十一、能否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慈善捐赠受益人?

答:不能。《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旨在保证慈善捐款的公益属性,将捐赠的财物真正用于法律所规定的慈善事业,以免捐赠人假借慈善名义谋取私利。

二十二、捐赠人不履行捐赠协议怎么办?

答:为避免诺而不捐情况的发生,《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二十三、《慈善法》对税收优惠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慈善事业的各种激励机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政策杠杆。《慈善法》对税收的优惠包含了多个方面:

一是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对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明确了无论是境内捐赠还是境外捐赠,都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并且,准予在三年内结转税收优惠额度,是《慈善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的重大突破和亮点,是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有力措施。

三是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四是对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另外,慈善法还规定了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优惠政策。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二十四、什么是慈善信托?如何设立慈善信托?

答:《慈善法》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二十五、什么样的组织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

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二十六、慈善信托监察人有哪些职责?

答: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慈善组织财产管理有哪些义务和要求?

答: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二十八、慈善财产如何使用?

答: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二十九、慈善组织使用财产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三十、慈善组织如何确定受益人?

答: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三十一、如有发现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应当怎么办?

答:《慈善法》第十一章专门规定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慈善法》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分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登记证,罚款、警告、没收、赔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城乡社区(村)组织、单位内部能否开展慈善救助活动?

答:城乡社区(村)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村)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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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十大亮点之慈善法解读

近十多年来,中国的公益慈善行业飞速发展,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民间公益组织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公开数据,截至 2016 年3 月17 日,公募基金会有1546 家,而非公募基金会有3320家,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大约1000亿元。一些爱心人士的扶贫济困之举在赢得广泛赞誉的同时,也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带动更多身边人助力慈善事业。通过慈善活动,“人人公益”的理念亦深入人心,形式也更多样化,例如微信运动捐赠步数、支付宝爱心捐赠中的各类公益项目等等。汶川大地震以及此后不断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中,来自普通民众的慈善之举俯拾皆是,人与人之间守望相助的情感尤为感人。然而,在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同时,一些丑闻接连曝光,有鱼目混珠,也有泥沙俱下。有的打着慈善旗号牟个人私利,有的发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骗取公众爱心;有的慈善组织信息不公开、财务混乱;从郭美美微博炫富事件开始,慈善公益的质疑话题不断发酵,后续又出现嫣然天使基金7000万善款去向遭质询、类C2C平台施乐会向求助者收取“置顶费”、公益组织“一公斤”财务自曝账目混乱等等事件,超越底线的慈善丑闻时有发生,暴露出慈善领域或多或少存在挪用善款、骗捐诈捐、信息不公开透明的问题,不仅玷污了慈善的美誉,伤害了慈善的公信力,也让慈善捐助一度跌入低谷。

慈善乱象暴露出慈善事业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慈善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其中,慈善立法滞后是制约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慈善法制的不健全,给意图通过慈善公益牟取利益之人创造了机会,也让民众逐渐失去对慈善公益的信心。

我国的慈善立法历程可追溯至2005年9月,当时民政部正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2007年初,据民政部透露,慈善法已纳入人大立法计划。2008年,慈善立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在列出立法时间表和路线图之后,201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至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或“慈善法”)由全国人大通过并经习近平主席签发主席令,正式公布。

《慈善法》分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计十二章、共一百十二条,其核心思想是鼓励、规范慈善,树立慈善公信。从整体上看,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对慈善活动及其主体进行了界定,对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方面提出了公信要求,突出强化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明文规范了慈善募捐行为,首次规定了慈善信托,明确了慈善活动享受税收优惠,等等。可以说,新慈善法体现了十大亮点。

本文拟就慈善法章节中相应重点条款做一些粗浅的解读,以求方家指教。

第一大亮点,慈善法界定了慈善活动及其主体。

《慈善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那么,究竟何种活动可以称为慈善活动以及从事该慈善活动的主体,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可见一斑: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二大亮点,第二章“慈善组织”规定了慈善组织的设立及其组织形式。

《慈善法》颁布以前,慈善组织都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不同标准来设立,其中所规定的资产数额、构成人数等条件相当复杂苛刻。我国只承认法人形态的慈善组织,且对其设立程序采取了“双重许可”的原则,即慈善法人在得到两个同级部门或上下级部门的许可,得到政府主管机关的许可后,还必须经过专门的登记机构审批和登记。与之不同的是,新慈善法不再要求设立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仅规定其设立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经过登记的社会组织形式,依照慈善法,有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三种形式。这意味着,今后慈善组织登记或申请认定的门槛或将降低,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或将被打破,以慈善基金会等为财富保护传承模式的富人慈善将更为普遍。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正因为慈善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在出现法定终止情形时,该类慈善组织的终止就有其特殊性。对此,慈善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的终止,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清算;如有剩余财产的,转给宗旨相同相近的慈善组织,而不是像企业那样由投资人分配。清算完成须公告,最后应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最值得注意的亮点在于第三章“慈善募捐”,要求公开募捐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公开募捐必须履行法定义务。

首先,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必须拥有资质。募捐分公开募捐和非公开的定向募捐两类,对于公开募捐,只能由具有规定资质的慈善组织进行。依据慈善法的规定,个人不得公开募捐。个人公开募捐难以规范管理,相关部门也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容易引发骗捐、诈捐事件,如安徽女子谎称“因救人被狗咬”募款事件、广西女子谎称父亲在天津爆炸中丧生的募捐事件等,都表明个人募捐需要规范。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但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法律不限制,但是求助的真实性需要大家自行判断。由于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因而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为此,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又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可行的。因此,个人如果要募捐,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来做,这样依法募捐、有法可依。此条给予了个人求助者或者试图为家人、朋友、同学等募集医疗款项的较为保险的途径,即与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合作进行公开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同时,慈善法要求,慈善募捐必须公开,必须履行法定义务。

以往实行了多年的公募权限制,在实践中业已成为体制外慈善机构的拦路虎。这种体制将基金划分为全国性基金和地方性基金,分割了公募权,阻碍了公募基金的发展。新慈善法放开公募地域限制,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很大程度上推动公募基金的发展,有望使得公募基金迎来发展良机,使得体制外慈善组织能通过较低的门槛成为公募组织,在资质层面扫清了社会团体慈善发展的障碍,对社会团体慈善起到推动和提升作用。在慈善法的作用下,我国慈善体系将日益透明化、规范化、组织化以及专业化。另外,为了规范在互联网上进行募捐这种形式,第三章也做了规定,即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公开募捐,但在何种网络平台上公开募捐,有规定加以限制。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开展公开募捐行为目前不可行,但个人在此类平台上求助是可以的。一些平台对于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质有验证的义务,但如果因此类平台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纵容了骗捐、诈捐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思考。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另外,如果出现骗捐、诈捐行为,慈善法在明令禁止的同时,也明文给予严厉打击。在以往的公开募捐中,骗捐、诈捐行为屡见不止,尤其是在社交平台如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的骗捐行为,例如之前有女子在微博谎称被狗咬而无钱医治、男子扮“知乎女神”骗捐事件。慈善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明文禁止骗捐、诈捐行为,并且规定对于该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据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零九条,由公安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个亮点,慈善法从捐赠人的角度规定了“慈善捐赠”及其权益。

按照第四章的规定,慈善捐赠财产可以是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一般情况下,大额捐赠要通过慈善组织进行,以便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不经由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捐赠如果捐赠人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可以不通过慈善组织,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对于数额较大的捐赠,签订捐赠协议是慈善组织的义务;并且,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另外,捐赠人有权约定受益人(受益人不得为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与捐赠财产的用途,并享有知情权,如发现慈善组织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捐赠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在特定情况下捐赠人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对于“诺而不捐”的行为,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一定情形下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和要求捐赠人履行义务的主体及方式。当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且签订了捐赠协议时,慈善组织或受赠人可以先要求捐赠人交付,若捐赠人拒不履行捐赠义务的,上述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律师说,承诺捐赠后就不该反悔,否则慈善组织有权通过法律诉讼要求承诺人履行捐款承诺。企业和个人要量力而行,签订捐赠协议后无法兑现承诺或反悔,将要受到法律约束和惩罚。此外,该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合同法》中有关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类似,给予了捐赠人特定情形下的救济。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编辑:GHB 审编:G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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