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检方对光泽农机总站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一审胜诉

 时间:2016-10-13 11:41:06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对光泽县农业机

械管理总站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一审胜诉

正义网北京10月13日电2016年10月10日,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对光泽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光泽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撤销其作出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的法定职责;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收回被套取的农机补贴资金105.668万元,取消相对人今后享受农机补贴的法定职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结的第二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光泽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在2012年审核光泽县兴农菇业专业合作社申请的国家农机补贴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兴农菇业专业合作社和福州绿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套取国家补贴款的行为予以确认,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05.668万元。2015年10月10日,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向光泽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光泽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光泽县财政局收回兴农菇业专业合作社套取的补贴资金105.668万元,挽回国家损失,并取消兴农菇业专业合作社今后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光泽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收到检察建议后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致使105.668万元国有资产仍处于流失状态。

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光泽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仍不依法履职,致使国有资产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于2016年6月24日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被告光泽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作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明知本案补贴资金的发放存在错误,且公益诉讼人向被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后,被告未按照《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实行)》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购机者,一经发现,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收回机具资金,并取消今后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编辑:GCH 审编:沫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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