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基金会诉中化涪陵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开审

 时间:2017-06-07 19:09:55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陈小康 通讯员 郭金生)6月5日,重庆市2017年首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一审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

今年1月,原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向重庆三中院提起公益诉讼。原告诉称,从相关新闻报道获悉,被告中化涪陵公司从2014年开始有13次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给当地环境带来极大破坏,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除应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环境侵害行为,停止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生产和排放行为,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或者赔偿从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因超标排放污水、废气产生的环境替代性修复费用10万元(暂估,以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为准),赔偿被污染地区生态环境从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0万元(暂估,以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为准),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中化涪陵公司辩称其已对环境问题作出整改处置方案,关停了公司硫铁矿制酸一号系统、二号系统和普通过磷酸钙生产装置及20万吨尿素生产装置,即将关停硫铁矿制酸三号系统。原告诉称的13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实存在,但其中3次未造成环境污染、2次系对同一行为的处罚、1次已被撤销。请求以法院委托鉴定的数据为准,合理确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愿意在鉴定结论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解决环境修复费用。

被告同时辩称,原告所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应当用于恢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目前,该公司已制定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正在积极实施整改工作,已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于履行恢复原状义务。

该公司表示,其违法行为属实,但是否造成环境污染要有科学的数据支撑,目前正在积极实施补救措施,愿意以检测数据为准,针对存在的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计算从2014年4月至今的赔偿。

开庭后,鉴于双方当事人具有和解意愿,且需进行鉴定程序确定相关案件事实,重庆三中院未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

编辑:ghb 审编:G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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