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制定《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 根据《办法》,在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都界定为“城镇生活垃圾”。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地在完善本区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时,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取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办法》提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计价和征收。一是提倡、鼓励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随水费一同收取。不具备执行“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的地方,对居民,可以按每户或每人定额定期收取;对非居民,鼓励按照垃圾产生量实行计量收费,也可按职工人数等为计费单位定期收取。二是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有利于促进减量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三是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原则,逐步推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 人民日报 》( 2025年06月11日 14 版)
编辑:郑逢善 审编: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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