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首例个体损害生态环境赔偿经司法确认生效

 时间:2018-07-24 18:41:33来源:中国环境报

在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海安市环保局、市检察院、市法院以及白甸镇人民政府的共同见证下,随着韩某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上签字按印,一份128万多元的赔付协议终于在海安市环保局签订,并经司法确认后,正式生效。

据在场的南通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刘华军介绍,这是全市首例个体损害生态环境赔偿经司法确认案,具有典型引领作用。

据了解,2017年1月9日,群众举报犯罪嫌疑人韩某擅自在海安市白甸镇丁华村华舍1组从事不锈钢酸洗加工。

案情重大,海安市环保局随即介入调查。同年2月17日、2月20日、3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韩某酸洗加工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酸洗废水处理不规范,通过渗坑排放。

经海安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后初步认定,韩某酸洗加工点自2016年12月初投入生产,通过渗坑排放的酸洗废水镍和氟化物超标,已经污染了水体和周围的土壤。

为了查实韩某排放酸洗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实际影响和危害,海安市环保局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对污染场地进行取样调查。

该公司调查后出具了《海安市白甸镇“韩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该报告载明,韩某加工点产生的酸洗污泥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HW17表面处理废物: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磷化、出光、化抛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废洗涤液、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废物代码:336-064-17)具有腐蚀性或毒性的危险废物。

因此,可以判别韩某加工点产生的酸洗废液及中和处理后沉淀在池内的污泥是具有腐蚀性或毒性的危险废物,势必对周边土壤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期间,受海安市环保局委托,由白甸镇政府先后垫资完成了场地调查、取样检测、公开招标有资质处置危废单位、危废清运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办、国办去年底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规定,韩某须支付此次鉴定费用40600元;应急处置费用10978元、固体废物处置费用1079523.12元、事务性费用155000元,合计1286101.12元。

韩某先行支付5万元,规定日期前支付40万元,余款分4年还清。韩某所请的两个担保人也到现场在协议书上签字承诺,如期归还欠款。

同时,该协议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申请司法确认,海安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经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2018)苏0621民特4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申请人海安市白甸镇人民政府、海安市环保局、韩勇某于6月1日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

至此,南通首例个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尘埃落定。

编辑:费青松 审编:X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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