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施行 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时间:2017-11-21 21:55:59来源:中国安徽在线网站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新条例增加了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内容,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新条例规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新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式,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将建立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

根据新条例,省、设区的市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新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

建立河长制、林长制

新条例为了更好的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新增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河长制、林长制和生态修复制度等。

根据新条例,我省将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林业生态保护发展机制,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强化森林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新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根据新条例,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推动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

推广高效、低度、低残留农药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指导化肥、农药的科学使用,合理使用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符合标准的农业灌溉用水,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根据新条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具体责任如下:建立内部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确定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制定完善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保证各生产环节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档案;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其他环境保护责任。

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新条例规定,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非重点排污单位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督促非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其污染物排放情况。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建设畜禽养殖场

新条例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组织风险评估,加强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

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为了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保障人民利益,新条例规定,在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集中使用的高频设备周边,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规划限制区,并将规划限制区范围向社会公布。在规划限制区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和医院等建筑。(记者 汪乔)

编辑:陈慧媚 审编:T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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