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事件引发的讨论

 时间:2018-05-29 22:55:31来源:扬子晚报网

扬子晚报网5月28日讯(记者 陈勇)近日,有网友“沈剑平”在微博上晒出在国外食用野生动物的照片,有环保志愿者发现后进行转发,此事迅速吸引了网友的关注。此后有人爆料其为国内知名企业的高管,该企业发出声明称情况属实,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沈剑平”也删除了前微博,并发文道歉。

但此事件并未到此结束,更多的网友对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感到困惑,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的法律界人士。

事件经过:

5月18日晚,一个微博名为“沈剑平”的网友,在微博中晒出食用野生动物的照片,并写道:在岘港吃穿山甲、果子狸、蛇。最好吃的是穿山甲血做的炒饭。

5月19日,环保志愿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转发后,引发社会和公众关注。很快,他的身份被“人肉”出来,是国内知名的民营企业银泰集团旗下的杭州湖滨银泰in77副总经理、招商中心总经理。

5月20日,银泰集团针对此事发表声明,称经公司与其本人进行核实,情况属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企业内部制度与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为此向社会致歉。

同日,沈剑平发文道歉,称5月18日晚在越南岘港,参加当地朋友组织的就餐会,食用了穿山甲和果子狸,他误以为在当地是允许的,出于好奇,发了微博。在道歉的同时,他说会主动向相关政府法律机关说明情况,并向公司主动提出辞职。

网友热议:

对于沈剑平微博中晒出食用野生动物照片的行为,多数网友认为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实在太不应该。@井大空调:真是太喜欢穿山甲了 千万不要灭绝 求求大家别再吃它了;@南方的风轻轻:只有消费市场不再繁荣,穿山甲灭绝悲剧才能有转机,别让在地球上生存了至少8000万年的生物彻底消失了。

对于沈剑平的发文致歉,也有网友肯定他的主动道歉的行为,并希望他以后做一个对社会负责的人。@葫芦娃今晚打老虎:能承认错误并主动辞职,我觉得也可以了,没必要抓着不放; @丹凤森警: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学习和宣传环保知识和理念,做一个对社会负责的人。

但在此事件中,更多的网友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充满疑惑。@棕榈滩乡村俱乐部:在国外吃也犯法呀?那犯的是什么法? @村头霸主赵亚鲁:我刚知道除了中国,在别的国家穿山甲不能吃,真是孤陋寡闻了。@沈楠楠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在中国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违法吗?在国外触犯我国刑法,我们国家有管辖权吗?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穿山甲在我国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最新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物种红色目录,全球8种穿山甲均被列入濒危级别以上,其中中华穿山甲、马来穿山甲被列为极危,离灭绝仅一步之遥。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2017年1月开始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亦禁止任何穿山甲的国际贸易活动,我国也是该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既然穿山甲在我国属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法律又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食用行为属于法条规定中的利用行为,那么在我国食用穿山甲的行为明显就是违法行为。

邓学平律师认为,只要是我国公民,不管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只有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我国刑法都具有管辖权。根据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穿山甲并非仅仅在中国属于保护动物,在东南亚各国(包括越南)都受到法律保护。具体到本案,我国是否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那得看他的行为是否达到我国刑法的立案标准,还得看他有无其他如参与买卖或者捕杀穿山甲等行为。

此外,银泰集团本身就是一家一向重视生态环保的企业。创始人兼董事长沈国军曾在北京发起成立银泰公益基金会,该基金会也参与发起过社会公益自然保护地联盟。作为该集团下属公司高管,理应更该具有环保意识,自觉地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地投入到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的事业中去。

编辑:唐仁凤 审编:XKJ

中国公益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来源注明“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所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公益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4、联系方式:中国公益新闻网 电话:010-57256752  电子邮件:450952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