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就《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出台答记者问

 时间:2016-10-11 18:52:10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2016年8月30日,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民发〔2016〕15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网信办等部门严格遵照执行。为此,记者就《办法》发布实施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

问:

答:《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为落实慈善法上述规定,2016年8月30日,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办法》对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进行了规范,涉及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以及慈善组织这几类管理对象。因此,为确保《办法》的法律效力及后续管理的顺利实施,根据政府各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由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该《办法》,并共同组织实施。

问:

答: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单位,主要是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其中,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要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外,还要依法由民政部指定。目前,民政部已经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了“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淘宝网、蚂蚁金福公益平台、新浪-微博(微公益)、中国慈善信息平台、百度慈善捐助平台等首批13家有资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平台。换句话说,这些经民政部指定的公开募捐平台提供的服务是合法合规的服务提供单位。

问:

答:按照规定,提供服务的平台应该履行以下责任:一是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且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二是应当与慈善组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发现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履行报告义务。四是应当对在其平台上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记录和保存的最低期限。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保存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其中,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募捐记录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五是有义务协助配合民政部门查处涉及公开募捐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拟停止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及时在本平台向社会公众告知。七是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问:

答:平台的监管问题应该由政府、自律组织、社会公众(媒体)齐抓共管。如政府部门的监管,目前正在建立平台的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有退出机制,同时依法受理社会的举报,并严格查处。当然,政府监管会有分工。对于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由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查处。对于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服务,由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民政部门与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强化协同监管。当然,对于如何加强和完善平台服务管理,现在还是初步的,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编辑:GCH 审编:沫禹

中国公益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来源注明“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所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公益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4、联系方式:中国公益新闻网 电话:010-57256752  电子邮件:450952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