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两年后或将立法

 时间:2017-06-23 15:16:15来源:中青在线

中青在线北京6月2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再过几天,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两年试点即将期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今天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做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时表示,试点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地区正式确立,开始了为期两年的“试验田”工作。

曹建明表示,截至2017年5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886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6952件,提起诉讼案件934件。案件覆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所有授权试点领域。

各类案件在试点地区分布均匀广泛,全部试点市、州检察院和91%的基层检察院办理了公益诉讼案件。

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4358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34件。

起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结案222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5亿余元,其中督促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54亿余元、人防易地建设费1.26亿余元,督促违法企业或个人赔偿损失2亿余元。

曹建明说,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中,诉前程序是必经程序,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试点中,超过75%的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积极与相关社会组织沟通,引导、支持、建议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并在法律咨询、证据收集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帮助,有利于形成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司法机关共同保护公益的格局。

草案总结试点经验,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

草案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另外,鉴于草案仅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为了规范、有序推进工作,建议授权“两高”共同制定检察机关提起、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编辑:ghb 审编:G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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