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11-19 11:25:58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

沈政发〔2016〕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慈善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慈善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评估监管有效落实,全社会支持、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政策体系不断优化。市、区县(市)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广泛开展公益创投事业。基本建立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政府扶持和激励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更加配套,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组织体系基本建立。广泛成立扶贫济困和为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服务的专业慈善组织,有条件的地区成立慈善联合组织,逐步形成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实现全市慈善组织网络布局合理、层级多元,慈善救助、志愿服务覆盖城乡社区。

(三)慈善队伍发展壮大。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人才参与慈善活动,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志愿者队伍覆盖广泛、运转灵活高效。全市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15%以上,全市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10%以上。

(四)救助能力显著提高。慈善组织捐款募集总额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捐赠总额占GDP比例达0??1%以上。贫困群体需求与慈善救助得到有效对接,救助更加及时广泛,效果更加突出,慈善事业社会效益进一步彰显。

(五)自律机制健全完善。慈善组织治理结构规范有序,财务管理公开透明,信息发布及时准确,监督渠道畅通,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

(六)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慈善意识、慈善理念的传播、教育和培养作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幸福沈阳做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慈善组织建设。

1.鼓励兴办各类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规范其健康发展。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内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通过购买服务、提高补贴等方式,支持慈善互助会开展互助救助活动。

2.增强慈善组织自主发展能力。推进政社分开,支持慈善组织在人、财、物方面独立运作。慈善组织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约定执行。

3.整合慈善领域资源。进一步发挥全市慈善公益组织联席会议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区县(市)级慈善联合性组织,协调制定行业标准、督促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引导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既有序竞争又分工合作,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4.加快慈善组织孵化培育。积极筹建沈阳公益园项目,建立慈善公益组织孵化基地,培育民间兴办的慈善组织和慈善公益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5.注重发展其他慈善主体。鼓励信托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慈善信托。支持发展运用市场机制经营并将所得盈余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社会企业,实现公益目标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倡导企业建立以开展慈善活动、实施慈善项目为重要职责内容的社会责任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二)鼓励支持各类慈善活动。

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将参与慈善事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做出贡献。鼓励大型企业整合内部捐赠资源,结合企业战略,打造有影响力、可持续的公益慈善品牌项目。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7.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立足所在地区和所从事的行业,与公信力高、专业性强、富有活力的慈善组织合作,通过在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冠名基金、慈善信托等,对特定的需要急难救助人群和贫困地区实施助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助困等定向救助项目,形成长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积极的社会评价,创建慈善品牌。

8.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依托邮政便民服务站、大型连锁商业机构等成立慈善超市,完善建设布局,建立慈善救助信息收集发布平台,方便城乡居民就近捐赠物资。

9.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作用。在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负责慈善资源的募集和管理,并以一定方式分配给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开展活动,通过募集与使用的适度分离和不同慈善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提升慈善款物的使用效率。

(三)推进慈善信息服务网络建设。

10.建立全市慈善信息网络管理服务平台。搭建集求助、救助、捐赠信息于一体的慈善信息网络管理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慈善信息服务。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及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11.建立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信息对接机制。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卫生计生等有社会救助管理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慈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立完善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的有效对接,为社会力量参与长期、多样、有效的慈善救助提供支持,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

(四)引导规范慈善募捐行为。

12.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或个人及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需要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13.慈善组织要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尊重捐赠人意愿,禁止摊派或变相摊派。保障捐赠人合法权利,捐赠人有权向募捐组织查询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捐赠人要完整、如实地履行捐赠承诺。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捐赠承诺兑现的,捐赠人应与募捐组织、捐赠受益人等协商解决。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捐赠协议约定义务的,募捐组织可催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

尊重受益人人格尊严,对涉及受益人隐私信息,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引导捐赠受益人按照合理、节约的原则,依照有关要求使用受赠款物。受益人未按照要求使用募集财产的,募捐组织应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组织可终止资助,并要求其退还募集财产。资助目的已实现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的,募捐组织应终止资助。

(五)加大慈善宣传力度。

14.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学习、培训,采取多种多样、灵活有效的形式深入宣传,努力做到学法与普法同步、知法与用法合一、促善与治善并举。

15.大力传播慈善文化理念。积极宣传扶贫济困、友善互助的传统慈善文化理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善传统美德。积极传播平等、互助、诚信、包容等现代慈善观念,培育全民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普及慈善文化知识,引导公众对慈善事业形成理性、客观看法。将慈善文化理念融入社会公众日常生活,营造人人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16.积极宣传慈善事业成就。积极宣传现阶段我市慈善事业在社会捐赠、慈善帮扶、募用分离、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监督管理、法制建设、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发展成就,扩大慈善事业社会影响力。大力宣传慈善事业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突出贡献,特别是在扶贫济困、救急解难中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慈善舆论环境。深入解读党和国家重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宣传税收优惠、购买服务等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社会公众、慈善组织了解、参与慈善事业提供指引和帮助。

17.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鼓励媒体制作、播出、刊登慈善公益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鼓励平面媒体每周免费提供1个慈善宣传专栏,电视新闻媒体每周在黄金时段安排不少于30分钟时间播放慈善公益广告。加强慈善理论研究,扶持和鼓励弘扬慈善文化的文学艺术创作和活动。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体系。

18.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立足所在地区和所从事的行业,在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助童等方面,针对需要急难救助的贫困人群,有计划、可持续地开展科学化、制度化、专业化志愿服务。

鼓励学生、企业员工、教师、社区工作者、退休老人和党员志愿者,发挥其不同领域的特长和优势,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统筹管理的志愿服务体系。

建立志愿者服务平台,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内容和时间登记、教育培训、绩效评估、星级评定、奖励表彰等相关制度。探索建立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加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公共财政要发挥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服务事项,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购买规模与水平。加大福彩公益金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适当数额资金用于购买慈善组织服务、配比支持慈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要优先考虑评估等级高、信用记录良好的慈善组织,并将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3〕13号)等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评估。

(二)实施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积极为慈善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三)完善激励机制。逐步建立慈善先进典型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鼓励热心慈善事业、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爱心人士在慈善组织担任领导职务。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担任社会职务。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公民,其本人或家庭遇到困难时,可向当地慈善组织提出救助申请,慈善组织应按规定优先重点给予救助。

(四)加大社会支持力度。2016年起,对于依法登记成立满1年未满3年、重点为困难群体服务、体现扶弱济困、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全市性慈善组织,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用于办公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等费用支出。

政府、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要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及适当优惠。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鼓励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实行优惠。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慈善事业。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支持慈善事业。

(五)加大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开展慈善相关专业教育培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智库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从事慈善服务规划设计、筹款技术方法、慈善项目评估等方面研究,加快培养慈善事业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专业人才。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实施慈善组织人才培优计划,资助培养一批优秀慈善从业人员。

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作待遇水平。鼓励慈善组织建立慈善从业人员年金制度。

鼓励慈善组织聘任社会工作者从事慈善宣传推广、项目运作、专业服务等工作,提升慈善队伍专业化水平。

四、监督管理

(一)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推动慈善组织及时公开机构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和财务信息。

公开内容。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及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开时限。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公开途径。慈善组织应通过其官方网站或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社会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发挥慈善信息网络管理服务平台作用,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

(四)强化慈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参与制订相关规划和政策,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

(五)强化部门监管。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等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管。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管。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职能;文广、网信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对慈善事业的宣传;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慈善表彰项目的立项工作,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人事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支持和参与相关慈善活动,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政策和相关工作方案,形成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工作时限和具体负责人,并切实保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人员和经费。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GCH 审编:沫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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