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建立公信力的根本且唯一的途径

 时间:2018-08-08 13:40:22来源: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2018年8月7日,民政部发布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民政部为落实《慈善法》制定的第五个部门规章。《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目的和原则、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渠道以及对信息公开的监管。我认为该《办法》的实施,将为进一步夯实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构建风朗气清的慈善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郭美美事件”、“小数点风波”等事件,以及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问题,不断将公益慈善组织推向风口浪尖,让慈善公信力遭受质疑。纵观这些事件背后,有社会整体观念转变的问题,有慈善组织负责人自身的问题,还有就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落实仍不到位的问题。

如何塑造慈善组织公信力?做好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我认为根本来说还是需要从制度层面解决。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完成了顶层设计,奠定了法律基础。为了落实《慈善法》的要求,2017年9月1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使用。民政部指定的二十家慈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也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做出了贡献。《慈善法》实施的这两年,可以说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公开透明的慈善环境正一步一步的建立起来。

本次《办法》就是这样的背景之下出台,总结了这些年监管的经验,结合慈善组织实际情况,进一步回答了慈善组织为何公开?谁来公开?怎么公开?公开什么?以及如何落实互联网募捐信息公开的问题。尤其值得慈善组织注意的是,《办法》在公开内容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比如《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重大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将有关“重大”财产活动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我决策并向社会公开,让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第十三条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开,明确要求对关联交易采取全面公开,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组织的财产被侵吞、挪用、滥用,又没有限制关联方对慈善组织做贡献,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更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第五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基本信息还包括:(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的不一致、不及时公开、公开事项不真实、将不得公开的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以及对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发布以后,全国的慈善组织都应当组织学习,遵守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因为慈善组织代表着公共利益,代表着社会的良善,所以更应当做守法的模范,更重要的是,公信力是慈善组织发展的基石,而做好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建立公信力根本且唯一途径。(何国科)

编辑:卜元 审编:X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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