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日前印发(试行)办法,鼓励社会组织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社会组织理事会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按照规定对聘任的调解员给予适当工作补贴,办法从5月5日起生效。
根据(试行)办法,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社会组织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一般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并且应当有女性成员。
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经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并可在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 孙娟)
编辑:郭建家 审编:cheng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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