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省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省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工作。
《通知》规定,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凡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省级社会团体和2018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接受年度检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19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4月1日至5月31日报送年检材料至省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
《通知》要求,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通知》明确,为加强年检的监管效果,根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省民政厅将按规定比例随机抽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结合其他问题线索组织实地年检,综合确定2018年度年检结论。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应建未建党组织;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2018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等会议;社会团体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2018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等。如果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上述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将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将确定为不合格。
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省民政厅强调,省级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规范会费标准,主动降低偏高收费,禁止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在年检信息附表中如实填报调整规范收费情况。
编辑:郭建家 审编:cheng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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