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扬民宣 扬州发布记者 周阳
今天(11月2日)上午,扬州发布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日前我市出台《扬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管理、业务指导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记者了解到,《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或互益性的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办法》要求,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应当要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要符合民政部有关社会组织名称规范的要求。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扬州市××区(××县、市)+街(乡镇)+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扬州市××区(××县、市)+街(乡镇)+社区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此外,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还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允许多个社区社会组织共用同一办公场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20名以上的个人会员或10个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注册资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规范的章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法》规定,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备案,并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我市要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力争到2020年,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初见成效,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在全省有影响力的社区社工机构10家以上。
编辑:郭建家 审编: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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