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社会组织拟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昨日,在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信息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草案》提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上,《草案》提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对举报者应当予以奖励。
未披露使用捐赠情况等十种情形将追责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迫组织、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垂直领导或者变相垂直领导关系;在会员之间实施不公平待遇或者对非会员实施歧视待遇;强迫组织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未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未按规定向组织成员公布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在接受捐赠、资助后,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信息,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不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或者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编辑:郭建家 审编: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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