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将被约谈

 时间:2018-09-11 20:54:06来源:华商晨报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闻英奇)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被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者有关部门移交需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将被约谈。

近日省民政厅公布《辽宁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19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约谈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以更改约谈时间。

登记管理机关必要时可以邀请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组织出现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未参加年检的;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不按规定报告重大活动事项的;接受捐赠、资助未按照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的;基金会年末净资产低于规定的注册资金数额的;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被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者有关部门移交需处置的;其他应当通过约谈规范和纠正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可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如不接受,则约谈程序终止。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约谈笔录,约谈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和约谈对象签字或盖章。约谈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约谈笔录上注明。对作出整改承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其整改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承诺等约谈情况及不接受约谈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以约谈代替行政处罚。

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谈,不接受整改意见或不落实整改承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其他执法程序,并将上述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工作的参考。

 

编辑:郭建家 审编:QM

中国公益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来源注明“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所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公益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4、联系方式:中国公益新闻网 电话:010-57256752  电子邮件:450952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