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意见稿明确,每年9月为“江西慈善月”。依法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可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并可同时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慈善组织可以将慈善财产用于低风险资产投资,但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类资产,以保证连续三年的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待拨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受益人使用慈善组织财产达到目的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救助的,剩余财产应当返还给慈善组织。
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于9月11日之前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西二楼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30036);或发送电子邮件至:longxiao0307@sina.com。
每年9月拟定为“江西慈善月”
意见稿规定,每年9月为“江西慈善月”。设立慈善组织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同时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慈善组织年度公益活动等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名单。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可以同时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直接确认其免税资格。慈善组织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政府补贴,其用水、用电按照居民用户同价执行。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签书面协议
意见稿规定,慈善募捐包括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与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合作,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居住小区设立募捐箱、衣物捐赠箱,为公众参与慈善活动提供便利。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或者出借。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不得假借慈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捐赠人可以捐资兴建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并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工程项目的出资、建设、管理和使用等事项。捐赠人可以向慈善组织捐资设立慈善基金,要求将基金及其收益以约定的方式用于特定的慈善目的。
捐赠人可以向慈善组织捐赠遗产,并依法办理遗赠公证。遗赠生效后,受遗赠人应当按照遗赠人的意愿将遗赠财产用于慈善目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慈善捐赠时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条件,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假借慈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对慈善行为进行夸大宣传。
慈善组织接收或者使用捐赠财产而产生的合理支出和管理费用,可以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在捐赠财产中列支。捐赠财产应当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全部用于慈善活动,不得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
慈善财产可用于低风险投资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将慈善财产用于低风险资产投资,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类资产,以保证连续三年的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待拨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
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受益人使用慈善组织财产达到目的或者受益人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救助的,剩余财产应当返还给慈善组织。
发布个人求助信息应提示风险防范
意见稿附则提到,个人为了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宣传报道的形式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编辑:郭建家 审编: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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