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闻网讯(西安日报首席记者张端 西安晚报记者关颖)近日,陕西省民政厅发布《关于建立社会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通知》。通知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通知明确了限制措施,并设立了社会组织和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由登记管理机关查询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时,由登记管理机关查询拟任负责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在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限制方面,《通知》明确,按照《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31号)有关要求,对失信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等级;取消或限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资格;失信慈善组织负责人,在其今后申请新的慈善组织中给予重点关注;配合有关部门限制失信慈善组织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利用各种方式、方法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部门查阅失信社会组织信息。
编辑:郭建家 审编: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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