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08-16 23:08:47来源:华商晨报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社会组织在接受捐赠、资助后,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信息,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的情况,情节严重可撤销登记。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直接申请登记

关于社会组织的设立,《征求意见稿》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会员主体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者同地域的经济组织。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社会组织。

申请登记慈善组织的,应当符合《慈善法》相关规定。

社会组织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情形之一,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接受捐赠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布信息

《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不得强行摊派、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强迫组织、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不得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垂直领导或者变相垂直领导关系;在会员之间实施不公平待遇或者对非会员实施歧视待遇;强迫组织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主管单位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

在监督管理上,《征求意见稿》提出,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从业禁止等制度。

此外,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以及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违法信息等应当予以公告的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未披露使用捐赠情况等可追究刑责

《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迫组织、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垂直领导或者变相垂直领导关系;在会员之间实施不公平待遇或者对非会员实施歧视待遇;强迫组织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未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未按规定向组织成员公布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在接受捐赠、资助后,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信息,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不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或者在成员中进行分配的。

此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对社会组织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郭建家 审编:qm

中国公益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来源注明“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所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公益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公益新闻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4、联系方式:中国公益新闻网 电话:010-57256752  电子邮件:450952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