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保税方案开始征集意见 排污费改环保税

 时间:2017-09-25 20:50:0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起草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根据征集意见稿,目前江苏执行的排污费征收将改为环保税的形式征收。综合考虑江苏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江苏按照标准总体平移、统一适用税额、保留地区差别的原则提出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其中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其中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环保税适用税额的标准中,南京明显高于全省标准。据了解,此前的排污费制度下,江苏省明确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和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高于现行标准自行制定有利于本地区环境保护的排污费政策。在2015年,南京出台《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15〕76号),规定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每污染当量8.55元,苯、甲苯、二甲苯为每污染当量10元;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和五项重金属为每污染当量8元,氨氮为每污染当量6.4元。

环保税的制度下,为了保持政策延续性,征集意见稿中拟保留南京市的差别化政策,并按以上两项原则确定南京市适用税额,即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7倍;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6倍。

根据征集意见稿,部分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较排污费可能有所增加,但由于《环境保护税法》取消了排污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排污费规定,新增出台符合条件的排污企业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继续执行符合条件的排污企业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只要企业加强环保意识,加大环保投入,实施技术升级改造,降低污染排放,就能减少环境保护税支出。

编辑:费青松 审编:m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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