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2月起正式实施

 时间:2018-01-16 20:53:39来源:辽沈晚报

2月起,《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今后,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不能开展任何涉企的评比、表彰等活动。

每年至少公布一次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办法》是对辽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监督管理。要求社会组织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沈阳市民政局介绍,目前沈阳对于社会组织民主建设方面也有信息公开的要求,要求社会组织对其成员公布工作报告等信息,每年至少一次。

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要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且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财务的情况。

目前,沈阳对于社会组织中的慈善组织有明确的捐赠、资助信息公开要求,根据捐赠情况不同要求也不同,有的是要求公开捐赠款项的流向,有的是要求慈善组织在接受捐赠之前先公开捐赠项目。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没有具体时限。此次实施的《办法》明确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办法》还明确指出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服务范围和公益事业发展,不能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不能强行摊派不能开展涉企评比、表彰活动

《办法》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是社会组织不能从事的。社会组织不能强迫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也不能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或者人身处罚。

社会组织不能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也不能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目前,沈阳并没有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不能开展评比达标等活动,如果要举行这类活动需要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备。

举办重大活动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

对于社会组织举行重大活动的情况,《办法》要求在活动10日之前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内容。

目前,沈阳要求慈善组织在举行公开募捐活动之前,要提前7天向有关部门报备,比省里要求的10天还缩短了时限。

《办法》要求完善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并建立社会组织信用档案。目前,沈阳也建立了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每年都会评选一批3A、4A、5A级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李那)

编辑:郭建家 审编:T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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